〈全球氣候治理發展趨勢〉課程心得筆記

by 不藍燈

這篇文章是我參加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主辦的「氣候變遷因應管理師」的國際證照培訓班的課程筆記。

這個培訓課程一共90小時,12週整天的課程,結訓後通過考試,即可取得證照。

培訓課程一共分為六個模組

模組一

1-1 全球氣候治理發展趨勢 by 顧洋

1-2 我國能源轉型之法規與策略 by 歐嘉瑞

1-3 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政策與淨零路徑 by 吳亦霖

1-4 國際氣候變遷相關財務揭露規範與碳風險管理 by 李堅明

這篇心得筆記是1-1。

講師:顧洋

顧洋老師目前是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的執行長,同時也是台科大化工系講座教授。

在網路上隨便搜尋一下,就可以發現他在這個領域真的是個大人物,長期投入這個領域的研究和教學,讓他的講課深入淺出,把整個脈絡講的非常清楚。聽他講課,有種如沐春風的感覺。

內容筆記

影響全球氣候的重要因素,包含了許多不同時空尺度的因素,而且交互作用複雜。

像是陽光強度、地球繞日軌道、地軸傾斜度週期變化、地軸顫動,以及其他(磁場變化、洋流、火山爆發、板塊運動、氣膠濃度、溫室氣體、生物因素、人為因素等)。非常複雜。也難怪有許多人對「氣候變化是人類行為造成的嗎?」這一命題抱持半信半疑的態度。根據民調,似乎發達國家更為質疑這種說法。

全球氣候變化與溫室氣體(GHG,Green House Gas)的關聯性,在於溫室效應。依照估計,若是移除溫室氣體,地球平均溫度將會下降大約33度C。

溫室氣體有許多,其中水蒸氣是最主要的溫室氣體,但因為地球的水循環,它的含量相對穩定。排除水蒸氣後,最主要的溫室氣體就是二氧化碳(CO2)。目前一共有七種溫室氣體被列管,除了二氧化碳(CO2)外,還有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六氟化硫(NF3),這些溫室氣體在大氣中的濃度,工業革命之後都大幅增加。

目前世界各國面對氣候變化議題之立場取向,主要受調適成本(Adaptation Costs)和減緩成本(Mitigation Costs)這兩種成本的高低而分成四個象限。

減緩成本:減碳、能源轉型、再生能源、循環經濟等一切減緩暖化的行動的成本。

調適成本:預防和應對一些氣候災難的成本。

調適成本高而減緩成本低:推動者(Pushers),例如太平洋島國或是印度洋島國,還有一些窮國。

調適成本低而減緩成本高:抗拒者(Draggers),主要是一些工業大國或是已經富強的大國,例如美國。

調適成本和減緩成本都高:中間者(Intermediates),這種國家通常政策會搖擺不定,例如日本。

調適成本和減緩成本都低:旁觀者(Bystanders),這種國家就是覺得關我屁事。

氣候行動有顯著的外部性,為了調和不同立場國家,弄出有意義的行動,聯合國在1992年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是一切的開始。秘書處設於德國的波昂,每年定期召開締約方大會(COP,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2022年在埃及是COP27。雖然公約已經30年,但中間有幾年沒開,所以才會只有27屆。

UNFCCC有個重要的原則;

共同但區別原則CBDR,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白話說就是人人有責,但是責任不同。

因為歷史上的碳排主要來自工業化國家,再加上工業化國家更有技術及資源協助發展中國家,所以需要擔負更重的責任。

締約方分為三類;

一、附件一國家,包含歐盟、OECD會員國,還有經濟轉型國家(EITs,主要是東歐國家)

二、非附件一國家,基本上就不受約束,包含開發中國家、新興工業國(甚至新加坡、南韓也在其中),中國也是

三、附件二國家,基本上就是附件一移除了EITs,是負擔責任必須更大的國家清單

公約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在1997年COP3時通過「京都議定書 」(Kyoto Protocol),是第一份施行細則。2005年正式生效,共有192個締約方簽署,僅有美國、阿富汗、蘇丹三國未簽署。

京都議定書具體top down了溫室氣體(當時只管制六種GHG,沒有NF3)減量目標及途徑,規範附件一國家必須達成,但結果很糟糕,只有EITs表現不錯,不過那是因為經濟崩盤。

京都議定書也造成了一些爭議,部分附件一國家認為怎麼可以完全排除非附件一國家的責任?非附件一國家也批評有錢有勢的附件一國家透過IPCC等機構,將科學研究結果轉變為政治共識,試圖施壓非附件一國家未來的發展權。

2010年之後京都議定書的談判沒有進展,只好進入「京都議定書 第二承諾期」,基本上就像是把目標往後拖。但這次只有147國簽署,僅涵蓋全球GHG排放總量的18%。(美國從第一階段就沒加入,第二承諾期又有日本、俄羅斯、加拿大、紐西蘭等國退出)

因為京都議定書的失敗,2015年的COP21又通過了「巴黎協定 」(Paris Agreement),是公約的第二份施行細則。2020正式實施,目前已有195國簽署。(比京都議定書更多)

有鑑於京都議定書top down的方式行不通,巴黎協定用的方式像是bottom up。

首先訂出長期目標,就是全球平均氣溫升幅不超過工業革命前2度C,致力於1.5度C。要求締約方應該盡早碳達峰,並且在本世紀中達成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與碳匯的平衡。

如何達成?並未提出各締約方的具體管制目標,而是締約方自己提交,也鼓勵非締約方共同參與氣候行動。

要不超過1.5度C,2050年必須達到淨零(而且之後還得繼續負碳處理來抵銷歷史排放),但目前bottom up上來的目標距離此差距非常大。

巴黎協定順利推動的基石會是建立締約方數據資訊透明度和可信度的管理機制,包含量測、報告、查核(MRV)機制

也試圖建立一些氣候金融機制,例如跟附件二國家要錢,協助非附件一國家,但美國、日本等附件二國家都不太愛交錢。此外,也提及全球應建立碳交易市場體系。

也試圖建立一些技術機制,除了成立一些委員會,也確立對智財權保護的立場,以鼓勵相關技術研發。

另外也提出,氣候相關的損失與傷害機制,去處理歷史排放造成的問題。但因為附件一與非附件一國家共識不足,所以進展緩慢。(COP27的進展是成立基金會)

所謂的氣候行動,可以分為;減緩策略調適策略

減緩策略:氣候/能源稅費、氣候相關法規、自願性減量

調適策略:衝擊研究、防災

台灣的目標是在2050年達成淨零(Net Zero,並無精準定義,但可理解為減排之後,針對少部分無法減排的以負碳方式抵銷)

國發會網站有我國淨零路徑相關的四大轉型、兩大治理基礎、十二項關鍵戰略。

除了國家尺度的淨零,還有企業尺度的淨零,作為一種補充,畢竟有很多國家並不在附件一裡面。

但企業尺度淨零目前在範疇、邊界上還有很多不明確的地方,碳抵換/碳補償等手段也未必能夠被承認,亂象叢生。

巴黎協定提及所有締約方應全力支持2030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議程(Agenda 30)還有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達成,所以氣候行動與永續發展就搭上了關係,特別是許多永續發展目標都可能會在調適策略中被影響

待釐清的問題

其實對氣候變遷因應管理師來說,企業尺度的淨零才是我們更關心的事,但目前似乎態勢還不明朗(雖然是越來越明朗當中)。

這有待後續的課程持續學習和思考。

我的思考

氣候治理為什麼這麼難?因為它時間跨度長,治理的對象不夠具體,而且議題又具有充分的外部性。

治理的對象「氣候」不夠具體,那麼解法就是把它變具體。因此實際上,我們治理的對象其實是從氣候,轉化到溫室氣體的排放,解決我們能掌握的。

時間跨度長,真正的問題都是幾代以後了。解法就是除了長期目標,還得訂定一系列短、中期目標。

以上兩個都可以解決,真正困難的,在於這個議題的外部性。要把外部性內部化,一定得要有強有力的組織能夠消化掉外部性,但目前看來,聯合國遠遠不夠強勢。

京都議定書top down的失敗,就是聯合國沒有認清自己並沒有強勢的實力,所以採用錯誤的方式。那bottom up的巴黎協定就能避免失敗嗎?我也不知道,因為各國自主交上來的減排目標實在距離我們必須達到的目標太遠。時間壓力下,也許我們終究是來不及,但無論如何,bottom up的方式至少讓我們誠實的面對問題,一起來思考解決方式,持續推動進展(儘管有可能不夠快)。

至於減緩和調適,這是我第一次接觸到的概念。我以前腦子裡只有減緩,但現在看來,若是我們終究來不及阻止暖化,調適策略的重要性就會與日俱增。若是能夠把推動者的調適成本,依照合理的方式,部分轉嫁給抗拒者,說不定是可以幫助全球凝聚更高共識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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